举报奖励、举报电话
违章用电及窃电的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