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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有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增容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过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二部制电价的客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量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高压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就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发生下列行为的,均属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客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客户按6小时计算。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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